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面积70%的家庭(目前按家庭月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目前按家庭月人均收入1000元)。
特别提示:凡已享受过房改、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以及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家庭一律不再享受此政策。
申请购房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申请;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单位出具的未参加房改购房、未参加集资建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未享受过住房补贴的证明;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
(五)单位出具的购房人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以及现住房状况证明。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
(六)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当持规定的资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购房资格。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情况进行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住所地的社区公示5日,公示内容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
(二)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低收入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符合低收入标准家庭的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区房管部门。
(三)区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民政部门转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上报市房产管理中心。
(四)市房产管理机构对各区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经报市政府审核后,向社会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管理机构安排核发《焦作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准购证》有效期为两年。
经各级部门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本市市区居民承租廉租住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籍且在市区经常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
目前我市廉租住房社会补贴标准:
(一)人均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低保廉租保障家庭租金补贴额度按照保障面积的全额予以确定,如补助金额低于原标准(低保家庭一人户150元/月、二人户家庭170元/月、三人户以上家庭200元/月),仍按原标准予以确定。低收入廉租保障家庭租金补贴额度按照廉租住房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予以确定;
(二)最低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每人每月不足30元的按30元补贴);
(三)租赁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5元;
(四)租金补贴发放方式:按照每季度予以发放一次。
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报
1、以家庭名义提出书面申请
原则上由户主向现居住地所在地街道社区、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没有单独立户的无住房已婚家庭、离异子女户口与父母在同一户口薄,可作为一个家庭单独申请。如现居住地与户籍地址不一样时,以居住地地址为准向上申报。
2、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由单位或办事处、社区出具的并经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低保户提供低保证);
3、家庭现住房情况证明
(1)拥有私产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2)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
(3)从市场租赁住房或借住的,由现居住地社区或单位开具家庭居住情况证明以及私有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有其它特殊情况的,提供相关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口薄
申请家庭应提供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成员身份证及户口薄。
申请对象以非农业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家庭人数指与申请人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
员人数(不包含长期在外地上学的成员)。
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面积核定
下列住房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家庭(指同一户籍)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含已出租的自用住房或门面房);
2.家庭成员在申请前3年内已转让的房屋;
3.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4.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被拆除的住房;
5、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住房面积) 。
(三)登记调查
登记工作由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逐户调查核实申报情况,拟定本辖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名单。
(四)公示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名单在其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张榜公示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及时进行复核,对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房产管理部门。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拟确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名单,在有关媒体张榜公示7日,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不成立的确定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经调查不符合条件的,由各级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备案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报资料整理归档,汇总成册,按户建立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整理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库以及汇总名册报市房产管理部门,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