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段时间王先生想买龙源湖国际广场的挑高小户型,看了几次样板间。在朋友的劝说下心动了,交了3万块钱的定金,签订了一份《房屋定购协议书》。但最近由于房地产不景气不想要了,想退定金却始终退不了。
分析:许多开发商在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前会要求购房者签订一份《房屋定购协议书》,交一笔订金。这种行为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往往会使购房者陷入订金纠纷。《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定金合同以实际交付之时成立,虽然已订立了定金条款,但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前要充分了解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因为一旦交付定金之后,定金合同生效,届时若购房者履行不能,要承担定金罚没的风险。
1查验开发商的开发经营资格是否合法。
2查验开发建设的手续是否合法。开发项目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查验开发商是否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并核实自己拟购买的房屋是否在《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上所载的房屋栋号范围内。
1许多开发商在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前会要求购房者签订一份《房屋定购协议书》,交一笔订金。这种行为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往往会使购房者陷入订金纠纷。
2购房者在购买期房时,一般要向开发商交付定金。《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定金合同以实际交付之时成立,虽然已订立了定金条款,但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前要充分了解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因为一旦交付定金之后,定金合同生效,届时若购房者履行不能,要承担定金罚没的风险。
  期房最大的特点就是在预售合同签订之时,房屋所有权并未现实存在,有关房屋状况只能体现在图纸上,使得按图纸预测的建筑面积和竣工后现场实测的建筑面积常有误差;而预售面积的价格往往是按图纸预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的。在此,购房者最好能与开发商协商,尽量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套内面积。在填写暂测面积时除了要填上总建筑面积外,还要填上套内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
  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一旦延期交房,开发商多以“不可抗力”为由推卸责任。为防止这方面的损失,购房者在签约时,一定要对涉及不可抗力等有关免责的条款给予高度重视。一般来说,购房合同示范文本中会约定不可抗力是延期交房的免责条款。
  购房者在签约时,应认真推敲《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的内容,并将质保书作为合同的附件。对于开发商的情况难以把握。如果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因为资金不足使工程停顿;或因技术实力不足造成建设质量的降低;以及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原来的设计或承诺尤其是对小区的配套设施和环境绿化的变更等情况,这些都会给消费者造成巨大的损失。
  签约时明确物业管理事项合同中要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关注开发商的物业管理承诺。影响人们购期房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原因,则是对未来物业管理的担忧。通常而言,现房的物业管理好坏易于看出来,必竟这时的物业公司已经进场。而期房则不一样,那么它将来被谁管理、怎么管理、如何收费,都是一个未知数。如果买了套物业管理不好的房子,不仅不安全,也生活不舒畅。因此,购期房时,必须先要向开发商了解将来的物业管理构想,并要他们给一定的承诺,以保证将来入住时,享受到良好的物业管理。
  购房者应谨防有些开发商将示范合同文本中保护交易公平的条款通过补充协议加以取消,以减轻卖方的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按买期房流程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
  在期房纠纷中,很多纠纷产生于房屋产权证发放期限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开发商解释产权证的发放进度为何一再拖延时,常用的借口是有关部门不给办理。但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登记机关对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两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产权证。
  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付款后,因为市场因素的作用,房价会产生波动。如果涨价则购房者受益;如果跌价则购房者会遭到损失。
  王小姐盘算着和未婚夫置办一套婚房,经过现场多次勘察比较,王小姐看中了焦作某区的一个楼盘。精美的楼书、热情的服务、便利的交通、增值的前景……以上种种,都是王小姐打算下血本购买房屋的重要因素。
   开发商预售的楼盘是精装修的房屋,在王小姐交付定金时,售楼小姐十分肯定地称在正式签订的预售合同中会明确约定房屋装修方面的问题。但到了正式签约的时候,细心的王小姐还是发现,在房屋的价格条款部分,开发商提供的《预售合同》中只是列出了房屋的总价款。让王小姐颇为不放心的是,如果在合同中不列明该价款已包含装修款,那么以后开发商会不会让她再缴纳装修款项。王小姐特意就此疑问向售楼小姐咨询,售楼小姐哈哈一笑,称王小姐不懂行,售楼小姐称她销售的几十套房屋都是这样签的合同,房屋的装修是开发商赠送给业主的,所以在《预售合同》的价款部分不必多此一举,加上这么一条。半信半疑的王小姐最后还是按照售楼小姐的要求签了《预售合同》,并且按照《预售合同》的约定,支付了首付款。
   后来,王小姐经朋友指点,在业主论坛上和其他业主交流,了解到此开发商一期销售的部分房屋内有装修的质量问题。王小姐想想很后怕,担心到时候自己的房子也有这样那样的问题。谁知到了正式交房的时候,王小姐还是发现自己房子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王小姐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退还全部房款,解除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
  本案中,王小姐的诉讼请求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难以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首先,合同解除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之分。法定解除是指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时,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结合本案,开发商预售的房屋内部装修存有质量问题,并未使得整个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王小姐在签订《预售合同》时也未就内部装修的质量问题设定解除权的条款。因此,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合同本身,王小姐的主张都缺乏必要的依据。其次,王小姐以开发商存在欺诈情形为由诉至法院,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因此,王小姐若依据开发商欺诈的事实,其诉讼请求也应该是撤销该《预售合同》。最后,虽然王小姐很难通过举证达到撤销该《预售合同》的目的,但她仍可以依据《预售合同》要求开发商对内部装修进行修复,如果开发商提供的内部装修材料与《预售合同》不符,也可要求开发商予以更换。
  王先生通过中介选定了一套房,就在去中介公司办理下定手续时的一刹那突发奇想,认为如果和业主私下交易便可省下一笔佣金,于是赶忙联系到了业主,业主对此也无异议,他就下了两万元定金,交换到一张手写的收据,并约定了去国土局办理过户的日期。没想到了那一天,王先生没有筹到全部的房款,就又去跟业主交涉办理银行按揭,业主不肯,并以毁约为由,将其定金全部没收。
  假若王先生当时没有绕开中介,可以肯定的说绝对不会发生这种事情。一家正规的中介公司不但能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一切过户、按揭事宜,还可控制风险,尽可能地维护两方面的利益。
   此事通过中介机构,至少可有以下两种解决方法:
   (1)办理银行按揭。没有中介的参与,买卖双方实际上是很难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即买方不可能愿意以原业主的名字办理房屋抵押,以至买到的房子还在原业主名下;卖方也不会愿意先将房产过户,以至房款没收到,房屋已经转让了。但若有中介参与,则所有事情迎刃而解。由于中介公司与银行签有协议,可以按照以下程序:买方先交部分首期款后,中介公司拿委托书到银行申请按揭,银行承诺可按揭后再到国土局办理过户手续,然后以新的房产证抵押贷款(贷款额为房价的剩余部分),所贷钱款交原业主。这样,风险得到控制,双方利益均可保障。
   (2)中介公司垫支。如王先生确实困难,而业主又急于收到房款,中介公司会考虑在收取一定手续费和办理全权委托的前提下,替A先生垫钱支付,以解燃眉之急。
 1、核实卖方的身份。如果是个人,看他的身份证;如果是单位,到工商局看它的档案资料;如果卖方有代理人,看他有没有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3、如通过房屋中介购房,购房者要选择正规的、有一定信誉度的中介机构,必要时可查阅中介机构应具备的"两证",一为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为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中介代理资质证书。
 5、如果了解到欲购房屋属于下列几种情况,则千万不能购买: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或被国家征用的房屋;被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房屋;属违法或违章建筑的房屋;存在产权争议的房屋。
 7、关键性承诺、约定应体现在房屋买卖合同当中。交易双方当事人对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的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时,或者以所购房屋进行抵押贷款时,要对所购房屋进行评估;签约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对交易的任何关键性约定或卖方的任何承诺均应体现在合同中,不能以口头约定代之,因为口头约定在一旦发生纠纷时则无法举证。
 2 、到房管局查验卖方的房产证。看该房屋是否有房屋共有权人,如果房屋为多人共有,则须卖房人提供所有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及同意出卖房屋的书面文件;如是夫妻共有财产,是否经过卖方配偶的书面同意;如果房屋已出租,则须卖房人提供承租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如果房屋已被抵押,则须卖房人提供抵押权人同意房屋出售的书面文件。
 4、仔细核对卖方身份证或工商档案中的名称与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人是否一致,原则上是一个字也不能错。
 6、对房屋质量及其他配套主设施的审查。在这一环节,购房者除对房屋户型、结构、用材等较直观的方面进行查看外,还须进一步了解有关供用电情况、水质、水压、煤气、供暖、管线走向等细节;了解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