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房屋原归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或者房屋原归夫妻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免征契税。
《通知》指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此外,《通知》还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通知》新意在哪?
2011年《通知》仅为房产证上给妻子或丈夫加名,不征契税;新规相比在原来的基础上免征契税范围有所增加,共包含:
1、房产证上给妻子或丈夫加名,不征契税(和2011年《通知》一样)
2、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不征契税
3、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