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31 16:48发布者: 焦作房信网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在商品房买卖中的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投机性炒房、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引导市场健康理性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注销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合同备案注销条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分为直接注销、审查注销和不予注销三种情形。 (一)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直接注销手续: 1、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并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解除合同的,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2、买受人死亡需要退房的,提交死亡证明和户口簿,发生继承或受遗赠的,提交经公证的继承证明或受遗赠证明。 3、因买受人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未获批准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提交相关银行不能受理贷款的有效证明或买受人不良信用记录证明。 4、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失误,将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房屋信息等内容录入错误,业务系统无法更正的,注销合同时提交买卖双方确认的错误内容及更改说明。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办理审查注销手续: 1、因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原买受人需变更为另一方的,提供离婚证明、财产分割有效证明。 2、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等直系亲属在商品房合同中增、减共有人的 ,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身份证。 3、家庭发生突然变故,买受人无力支付房款的,由社区和办事处出具证明;买受人因患重大疾病急需治疗费用无力支付房款的,应提供市级医院出具证明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及治疗费用清单。 4、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逾期交房、买受人逾期付款等符合合同条款中有关解除合同约定的,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5、因房屋质量存在明显问题,需要解除合同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6、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同一项目楼盘内进行房屋调换的,提供由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双方签定的调换协议。 7、买受人因变更付款方式(一次性转为按揭贷款或按揭贷款转为一次性),而合同总价发生变化的,提供合同双方签署的付款方式变更证明。 8、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写明具体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据)。 (三)不符合上述(一)、(二)所列情形的,不予办理;虽符合上述(一)、(二)所列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手续: 1、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按揭贷款)尚未解除的。 2、已办理初始登记的。 3、被司法机关查封限制或行政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利用期房再转让投机性炒房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备案注销需提交的资料 (一)合同双方签订备案注销协议,并提交双方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备案注销申请表》、《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及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书。 (二)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符合注销条 件的提交相关部门确认的证明材料。 (三)备案合同中载明的购买人及其共有人,须提供同意 注销的书面承诺。当事人无法到场的,须提交公证部门的公 证文书。 (四) 买受人为未成年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供经公证的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买受人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买受人授权委托书。 (五)房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合同备案注销办理程序 (一)开发企业携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资料,到中心窗口提交备案注销申请; (二)窗口人员对企业提出的拟注销涉及的房屋进行业务系统查询,查询有无司法查封等限制信息,是否属于禁止办理注销的情形,如有限制信息或属于禁止办理注销的情形,直接退回申请;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窗口将申请予以受理; (三)窗口每周对受理的企业注销申请进行一次汇总,形成制式表格报送领导; (四)每周组织召开一次业务会,对上周受理汇总的注销件逐一进行审查; (五)经审查通过的注销信息,当日在焦作房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六)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企业和买受人到窗口领取注销申请表,双方按要求准备资料办理注销手续。 三、相关要求 (一)针对需要审查注销范围的,经审查符合注销条件的,相关情况在焦作市房信网上公示,向社会征询异议,公示期满3天无异议的,按程序予以注销。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所退房源,开发企业应向社会公开销售。 (三)商品房买受人不得将预购商品房再行转让;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受理预购商品房转让委托代理业务,不得向购房人提供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源信息。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买受人要求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申请要进行确认,不得以非正当理由申请合同备案注销,不得收取合同约定外的费用,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对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虚假合同变相捂盘、炒作、套取贷款、投机炒房的,以及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的,不予受理注销申请,暂停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工作,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本规定利用合同备案注销进行投机炒作,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四、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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