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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

2013-8-14 08:30发布者: 焦作房信网

摘要: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 ...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房〔2013〕94号)、《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豫建房管〔2013〕9号),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我市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指导思想


    坚持整顿规范和健康发展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市场秩序。抓好制度建设,培育市场信用体系,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通过本次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活动使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底数清楚,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明显改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依法执业意识显著增强,行业中各种不良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行业执(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和自律管理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二、专项治理工作重点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二)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


   (三)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


   (四)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


   (五)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以及低价收进高价租出赚取差价的行为;


   (六)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七)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八)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九)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十)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及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或注册证书的行为。


三、专项治理工作安排


    动员部署、自查自纠、组织检查、督导整改、总结巩固五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7日至13日)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通过媒体、网络等宣传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对外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的举报及监督。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14日至20日)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自查,中介机构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自查及整改结果。同时,对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情况调查摸底,建立台账。


   (三)组织检查阶段(8月20日至9月30日)


    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房地产经纪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理,依法接受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并上报市住房产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房产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各县(市)区的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四)督导整改阶段(10月份)


    做好迎接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督导准备工作,根据检查、督导情况,公开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并依法严肃处理。


   (五)总结巩固阶段(11月份)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健全管理长效机制,并将专项治理情况于11月5日前分别报送市房产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1月15日前将我市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报告、典型案例以及《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人员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报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将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查处的工作机制。指导房地产中介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完善行业规范,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队伍素质。

   (三)加大查处力度。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要加大查处力度,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可处以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税收、物价等部门;对经纪人员要依法处以罚款。


   (四)加强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五)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通过专项整治,对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行为规范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大力宣传,鼓励优秀品牌机构不断涌现。


   (六)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开展专项治理,逐步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等制度。积极推进房地产中介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为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房源信息查询核验等服务。建立健全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各县(市)区专项治理活动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房产管理局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管理科联系。


附件: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人员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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