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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焦政...

2011-6-2 15:58发布者: 焦作房信网

摘要: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
                          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焦作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
                            建设专项工作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决定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为贯彻落实全国、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完成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责任目标,确保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专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大规模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为根本出发点,按照广覆盖、多途径、保基本的原则,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把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放在突出位置,积极发展廉租住房,稳步发展经济适用住房,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确保全面实现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工作目标。
二、工作目标
(一)2011年全市各类保障性住房目标如下:
1.新开工建设廉租住房2130套,竣工4882套。
2.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865套,竣工1800套。
3.新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4749套,竣工1889套。
4.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完成开工12897户。
5.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67户。
6.国有垦区危房改造716户。
(二)2011年各县(市)区及单位目标分解如下:
1.解放区:配建廉租住房新开工421套;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拆迁面积92万平方米、拆迁6127户,新开工6894户;经济适用住房新开工962套、竣工634套;搞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2.山阳区:配建廉租住房新开工187套;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拆迁面积48.2万平方米、拆迁3158户,新开工4777户;经济适用住房新开工819套、竣工965套;搞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3.中站区:新建、配建廉租住房新开工248套、竣工36套;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拆迁面积3万平方米、拆迁646户,新开工841户;公共租赁住房新开工368套、竣工368套。
4.马村区:配建廉租住房新开工54套;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拆迁面积0.4万平方米、拆迁199户,新开工385户;经济适用住房竣工201套;搞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5.焦作新区: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搞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6.沁阳市:廉租住房新开工700套、竣工2052套;公共租赁住房新开工210套。
7.孟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新开工750套,竣工350套;国有垦区危房改造60户。
8.博爱县:廉租住房竣工2394套;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37户。
9.武陟县:廉租住房新开工400套、竣工400套;公共租赁住房新开工1027套、竣工1027套;国有垦区危房改造136户。
10.修武县:公共租赁住房新开工144套、竣工144套;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30户;经济适用住房新开工84套。
11.温县:廉租住房新开工120套;公共租赁住房新开工1250套;国有垦区危房改造250户。
12.博爱农场:国有垦区危房改造270户。
13.焦作市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组织市区廉租住房的新建、配建、回购工作,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1000套,新开工经济适用住房1000套。
三、工作重点
(一)突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政府通过集中新建、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配建、产业聚集区配套建设、市场租赁等多种模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采取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补贴租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支持用工集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社会机构等投资主体采取市场化模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充分发挥各级投融资平台作用,利用政府投资在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由各级政府组织成立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公司实施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来满足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过渡性住房需求,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租金价格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
(二)大力实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重点为市区城市棚户区拆迁改造,去年开始拆迁的工矿棚户区要全面开工。城市棚户区由各城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采取市场开发方式进行运作;具体是由各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拆迁补偿,完毕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净地公开出让,各城区人民政府可通过投融资等方式吸引多种资本参与拆迁补偿,净地出让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首先用于支付拆迁补偿形成的土地成本。
(三)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坚持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结合,市区以配建为主。市区要在商品房建设中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鼓励支持低收入家庭集中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过批准采取政府与企业联合出资的方式建设廉租住房,并通过租售并举,逐步退出政府产权。
(四)稳步发展经济适用住房。鼓励各县(市)区成立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公司承担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鼓励开发企业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批准的企业集资建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在商品房建设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通过工矿棚户区改造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规定标准,优化设计,完善功能,控制价格,提高品质。严格申请审查,规范销售管理和上市交易。
(五)完善配套政策。尽快出台《焦作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焦作市区廉租住房出租出售管理办法》,研究出台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完善保障性住房使用、运营、退出等管理制度;及时调整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扩大保障范围,逐步建立面向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供应经济适用住房机制。
(六)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理顺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体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要统一归口管理;积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体系改革,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公司,提高融资能力;支持集体经济组织采取自行投资建设、作价入股、租赁土地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积极引入市场手段和竞争机制,通过购买等方式管理和运营保障性住房,提高效率。
四、方法步骤
(一)分解任务签订目标。市房产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与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沟通,做好目标任务的分解工作。召开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向市政府递交目标责任书并具体负责组织落实。
(二)抓好项目组织落实。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联审联批制度,尽快完善手续,确保项目及时落地。市区棚户区改造要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区棚户区改造优惠配套政策的通知》(焦政办〔2010〕96号)中的简易审批程序加快建设手续办理。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1)续建项目。2010年底前已经开工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主体施工,11月底前全部竣工。(2)开工项目。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2011年4月底前将项目用地落实到具体地块;5月底前办理完毕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6月底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9月底前确保项目100%开工;12月底前完成实物工作量的50%以上。
2.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1)市区续拆项目。工矿棚户区续拆项目在4月底前完成拆迁,城市棚户区续拆项目要在6月底前完成拆迁。(2)市区新拆迁项目。9个新拆迁中的8个城市棚户区项目在4月底前要完成项目计划确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制定与批复、项目建议书批复、建设用地计划批准、制定并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前期工作;6月底前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组织实施拆迁;9月底前,完成拆迁补偿款发放、安置房分配等工作,为组织宗地招拍挂提供条件。中站区新拆迁的1个工矿棚户区要在7月底前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制定与批复等各项开工手续办理与拆迁工作。(3)市区开工项目。2011年计划开工的13个棚户区改造项目在6月底前要完成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程建设报建;9月底前项目开工建设;12月底前项目完成总工程量的50%以上。(4)农林系统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2011年计划开工的6个改造项目要在6月底前完成施工招投标、工程建设报建,7月底前项目开工建设。
(三)考核验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将于6月初和12月初对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的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并通报检查情况。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进行问责。
五、支持政策
(一)土地供应。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也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供应,引导规范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政府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及依法收回的存量土地,优先安排,城镇国有土地用途依法变更为住宅用地的,主要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单列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指标,并提前组织开展农用地专用、征收报批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严格土地供应时序,优先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未完成供应计划的,不得向商品住房供地。可通过划拨土地设定抵押贷款的方式进行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增加或变相增加容积率。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要按规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建设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纳入出让合同。
(二)资金支持。各县(市)区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廉租住房出售收入要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提取比例。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纳入政府统一管理并享受同等优惠政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可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收入除缴纳上级和按照规定提取相关费用后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支付拆迁补偿安置形成的土地成本、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安置房建设补助、配建廉租房、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无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改造等;做好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开展住房保障工作所需经费通过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积极争取中央廉租住房建设、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工矿棚户区补助资金与省财政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各县(市)成立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公司专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建设和管理;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力度,尽可能给予资本金的支持,向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投融资主体发放中长期贷款,对资本金足够到位,实行商业化运作的公租房项目,各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探索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机制。
(三)税费优惠。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适当减免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入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执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税费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局负责筹措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并督促各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配套资金落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加强项目用地审批与管理;市房产管理中心负责保障性目标的制定、组织保障对象的认定、保障房的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等项目定点与规划手续的办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造、报件审批、招投标组织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市拆迁办、人防办、环境保护局、气象局等部门负责及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已批准的市区特困企业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落实;市林业局负责牵头组织国有林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市农业局负责牵头组织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市区棚户区政策制定、项目确定、规划编制、检查指导等工作,制定棚户区改造计划,协调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
(二)着力项目推进。各县(市)区要尽快组织,将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机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出现的问题;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健全完善目标考核责任制度。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要完善相关政策,制定工作方案;实行周例会,汇总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报告问题;要制定分阶段目标,细化到月、周;建立项目台账,倒排工期,制订审批工作流程;抽调熟悉业务的专门人员,建立项目帮办机制,协调各项目单位与下步手续审批单位提前对接,加快项目手续办理;定期编写工作简报,汇总进展信息。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加快拆迁安置速度,认真落实优惠政策,依法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前期工作时限,推动项目早开工、早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三)加强项目督导。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机构要加强对项目规划、拆迁、建设等进度情况的检查督导,重点督察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土地落实情况、拆迁安置补偿情况、建设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项目前期建设手续办理情况、项目建设工期计划执行情况等。要督促各项目单位按照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制和项目招投标制的要求,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对督查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通报,督查结果在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对改造任务完成好的予以奖励,对不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营造良好氛围。新闻媒体要开辟保障性安居工程专栏,大力宣传住房保障政策、各地工作动态等,搞好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低保家庭、群众代表等各届人士参与,积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献计献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并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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