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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焦作市区廉租住房配建规定》及相关文本样式的通知

2012-12-4 16:16发布者: 焦作房信网

摘要: 焦房文〔2010〕106号关于印发《焦作市区廉租住房配建规定》及相关文本样式的通知市直有关部门、各建设单位:为贯彻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焦政〔2010〕10号)精神,有效增加 ...

焦房文〔2010106

关于印发《焦作市区廉租住房配建规定》

及相关文本样式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各建设单位:

为贯彻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焦政〔201010号)精神,有效增加保障性廉租住房房源供给,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现将《焦作市区廉租住房配建规定》、《商品房中配建廉租住房土地出让附加条件》、《商品房中配建廉租住房回购协议》、《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廉租住房回购协议》等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3.商品房中配建廉租住房回购协议

4.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廉租住房回购协议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

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1

 

焦作市区廉租住房配建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及建设部等九部门令《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规定,为贯彻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焦政[2010]10号),有效增加保障性廉租住房房源供给,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市城区规划范围内实施配建廉租住房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配建,是指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中,将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条件之一,由土地使用人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标准,按规定比例、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和套型等要求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所建房屋按约定回购。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中心为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廉租住房配建比例、套数、布局和套型等标准的制定、移交或回购协议的签订以及廉租住房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建工作。

第四条 商品房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配建的廉租住房纳入小区整体设计,在小区内相对集中建设。在土地出让时,将配建廉租住房总成本提交市财政设专户管理,用于廉租住房的回购资金。商品房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配建廉租住房,但该项目在土地出让时,仍要按照将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总成本提交市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廉租房的回购资金。配建的成本价格统一按高层1500/平方米,多层1300/平方米核算。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建设项目均应按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配建的廉租住房纳入小区整体设计,在小区内相对集中建设。配建的廉租住房由政府按市发改委审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扣除中央及省投资补助资金额度,加上房屋装修费用)进行回购,也可由市房产管理中心组织向符合条件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出售。

第六条 廉租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建设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七条 配建廉租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主要户型为二室一厅(50平方米以下)或一室一厅(40平方米以下)

(二)按照栋或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

(三)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布局合理,水、电等设施设备配套齐全;

(四)房屋交付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第八条 廉租住房配建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争取中央及省投资补助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争取的中央及省投资补助资金全额用于该项目廉租住房的配套建设,不得挪用。补助资金的使用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九条 各区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单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按要求办理财政、土地、规划、环保、施工等相关手续,经所在辖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呈报上一级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条  配建廉租住房的项目按配建形式不同,市城乡规划部门、市房管部门、市发改部门及市国土部门在各审批环节应予明确规定。

(一)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在土地挂牌出让前10日内,市国土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确定《商品房中配建廉租住房土地出让附加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具体配建总成本事宜,然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二)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市房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对配建的比例以及套型面积、对象等提出明确要求。在项目法人招标时,将配建廉租住房比例、回购价及交付时间等具体要求告知竞标人。市房管部门与中标的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廉租住房移交协议》后,市发改部门审批时,明确配建廉租住房的具体事宜,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划拨手续。

(三)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工矿5%,城市10%),在项目报批时,应对配建的比例以及套型面积、对象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将配建廉租住房比例、回购价及交付时间等具体要求告知实施单位。市房管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廉租住房移交协议》后,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手续。

第十一条 配建项目实行总承包,由市房产管理中心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廉租住房配建移交或回购协议》,明确总建筑面积、套数、单套建筑面积、布局、套型、建设时限、移交或回购价格等具体事项。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其廉租住房配建面积和套数原则上须在一期建设项目中首批完成。配建的廉租住房要优先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对于土地出让合同中或审批文件中明确要求配建廉租住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行政许可手续时,应审查涉及廉租住房配建的相关内容是否列入项目建设,凡未列入或列入内容与合同和审批文件要求不符的,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明确商品房建设应严格按照焦政〔201010号文件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审查是否有廉租回购协议。

第十四条  项目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中,要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设计标注,明确廉租住房配建面积、套数等相关指标。

第十五条 市房产管理中心在核发商品房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时,要将配建的廉租住房部分明确标注,并在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网上登记备案系统中对涉及廉租住房的房源数据做单独处理,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对外销售。

第十六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市房产管理中心按照配建合同约定的套数和建筑面积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或回购交接手续。移交或回购的房屋作为廉租住房房源由市房管部门按规定接管为国有直管房产,并由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所)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每年年初,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配建廉租住房回购计划和市房产管理中心提供的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结合我市财力情况,将廉租住房回购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回购配建的廉租住房时,按照市房产管理中心提供的《廉租住房配建回购协议》以及验收、交接资料,支付配建廉租住房回购费用。

第十八条市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办理配建廉租住房产权登记,开发建设单位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所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对配建的廉租住房承担保修、维护等义务。

附件2

 

商品房中配建廉租住房土地出让

     

 

 

一、项目概况

该地块位于             ,规划用地面积为      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其中,规划住宅用地面积约      平方米,规划住宅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二、配建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2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以及《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焦政[2010]10号)相关规定,其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按总建筑规模的5%(或10%)配建廉租住房。应配建的廉租住房为      平方米,不少于      套。                               

三、建设要求

廉租住房除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及国家、省、市现行的文件规定外,必须功能齐全、设施完善,达到入住条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其中一室一厅(40平方米以下)占      ,二室一厅(50平方米以下)占      。按照栋或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

(一)公共部位设施配套及装修标准

1、单元入口安装单元防盗门,采用电子对讲系统。

2、多层住宅楼梯须按无障碍设计的要求设置楼梯扶手。

3、门厅、电梯厅、公共走廊地面与本小区内其他楼房相同。

4、电梯应满足使用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5、每个单元应设置分户信报箱。

6、应预留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并配套设置相应的冷凝水排放管道。

(二) 户内装修标准

1、居室房间地面、墙面和天棚:地面为水泥地面,墙面、天棚刷乳胶漆。

2、厨房、卫生间地面、墙面和天棚: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墙面、天棚刷乳胶漆。

3、厨房、卫生间用具:厨房配备陶瓷洗菜盆一个(含水龙头),并安装排风扇和燃气灶具;卫生间安装坐式便盆立柱台面洗手盆(含水龙头),暗卫生间安装排风扇,预留热水器安装位置及冷热水管。

4、门窗:分户门采用公安部门批准使用的安全防盗门,内门采用木制成品门;窗(含阳台封闭)采用塑钢窗或阻热性铝合金窗(含纱扇),窗玻璃采用中空玻璃。

5、灯具:室内采用节能吸顶灯,公共部位采用声光控节能灯。

6、其他:每户预留洗衣机的安装位置,并设置电源插座和上下水配套设施。

7、每户预留通讯、有线、宽带插座。

(三)配套设施

1、电力、给水为一户一表系统,配备管道燃气、有线、通讯等配套设施。

2、配备集中供暖配套设施,分户设总控阀门和分支控制阀,卫生间配暖气片。

(四)工期要求

1、项目竞得人(土地受让人)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      个月内开工建设,      个月内竣工。未按约定日期开、竣工的,应向土地出让人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

2、若项目须分期开发建设、其配建的廉租住房必须先期开工建设。

四、建设资金

配建的成本价格统一按高层1500/平方米,多层1300/平方米核算。并将配建廉租住房的总成本提交市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廉租住房的回购资金。

五、廉租住房移交                 

廉租住房建成后,市房管部门按规定接管为国有直管房产,并由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所)统一管理。

(一)因房屋及产权移交发生的营业税等相关费用由项目(土地)竞得人负担。

(二)房屋及产权移交的建筑面积应以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竣工测绘为准,其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和套数,若实际回购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之差大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应增加房屋移交套数以补足建设指标。财政付款时只按50平方米计算予以拨付。建筑面积之差小于50平方米的,乙方须将不足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减去本合同规定的成本价计算予以补足,补足资金上缴市财政。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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