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4 16:15发布者: 焦作房信网
焦房文〔2010〕65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 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焦政〔2010〕10号),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二、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可以按规定申请购买一套与家庭人口相当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面积70%的家庭;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 四、低收入家庭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和区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但属同市,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实际居住地的社区、街道和区民政部门审核认定。住房困难的资格由各级房管部门认定。 五、凡已享受过房改、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以及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家庭一律不再享受此政策。 六、申请购房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申请;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单位出具的未参加房改购房、未参加集资建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未享受过住房补贴的证明;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 (五)单位出具的购房人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以及现住房状况证明。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 七、建立办事处、区和市“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审核机制,严格审核购房对象,实现住房保障全过程阳光操作。 八、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当持规定的资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购房资格。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情况进行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住所地的社区公示5日,公示内容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 (二)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低收入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符合低收入标准家庭的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区房管部门。 (三)区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民政部门转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上报市房产管理中心。 (四)市房产管理机构对各区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经报市政府审核后,向社会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管理机构安排核发《焦作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准购证》有效期为两年。 经各级部门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九、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 (一)建设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须取得市房产管理机构颁发的房屋预(销)售许可证。并制定售房方案报市房产管理机构审核。 (二)对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购房人,凭市房产管理机构发放的《准购证》和本人的身份证办理购房手续。 (三)开发商凭市房产管理机构发放的《准购证》上核准的购房面积向购房人供应相当面积的房屋。 (四)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封面须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以区别普通商品房购销合同。 (五)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不应求时,在市房产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开发商组织摇号,对购房家庭确定轮候购房顺序。确定的轮候顺序号只适用于该项目售房。公开摇号时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市公证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购房群众共同参与监督。 (六)购房人按开发商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及摇号确定的轮候购房顺序选房。 (七)购房人退出轮候购房的,其空缺号由先前公开摇出的轮候顺序号依次递补,直至售完。 (八)集资建房的销售由单位自己组织,并制定具体销售和轮候方案,同时报市房产管理机构审核。 二 ○ 一 ○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