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4 16:00发布者: 焦作房信网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开发改造的意见 (焦政〔2007〕10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我市实施城中村开发改造以来,在推进城市化进程、改善居住环境等方面取得了好的成效。为进一步加大城中村开发改造力度,解决开发改造中存在的发展不平衡、整体推进慢等问题,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改造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如下意见。 一、实施城中村改造的范围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由成片住宅组成的村庄(公司)及所属的连片土地,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涉及的区域除外。列入开发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二、城中村改造的原则 城中村开发改造坚持“政策引导、市场运作、规划先行、依村定策、明算明补、让利于民”的原则,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区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 三、城中村改造的配套政策 (一)土地利用 1.严格控制旧城区的零星开发及新城区住宅用地的审批,以促进城中村土地的整体开发及利用。对成片开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优先办理出让和报建手续。 2.村民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政策,以划拨方式供给,按拆迁户人均住房面积35平方米的标准安置。其余部分为出让土地。 3.城中村改造项目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根据原有建筑密度,合理确定建设范围、建设密度和容积率。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要载明拆迁补偿标准、拆迁面积、安置房面积、划拨土地面积、出让土地面积。 4.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市国土资源局按市城中村开发改造领导小组下达的改造计划、市规划局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拆迁安置实施方案,依法办理集体土地转用和土地出让手续。 5.对建筑密度大、区位好的项目,可对拆迁户易地安置。 6.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单位,以公开招、拍、挂方式取得拟建的城中村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市财政。 7.城中村村民的拆迁安置费用,经市城中村开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从市财政的土地出让金收益中支出。如拆迁安置费用过高,土地出让金所得可以全部用于拆迁安置。 (二)拆迁及住户安置 1.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2.被拆迁房屋有产权证的按产权证面积计算,没有产权证但有建筑规划许可证的按照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 3.被拆迁人原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达不到市区上年度人均居住水平的,可按新建住宅建筑成本价购买至市区上年度人均居住水平。 4.村民安置用房可由所在村(公司)先行在无房地块内组织建设,也可限定房价(由市城中村开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核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竞拍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由村(公司)回购用于安置。安置房无论由村(公司)组织建设,还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都只能用于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不得向社会销售。 (三)其它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实施城中村改造,可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组建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由该公司依法运作。 2.对超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日期满1年未开发以及没有按规定完成拆迁安置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四、城中村改造的工作程序 (一)城中村改造项目经市政府公告后,各区要在三个月内完成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拆迁安置方案的制定,分别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 (二)市国土资源局以招、拍、挂方式确定改造用地单位。 (三)各区牵头组织实施城中村项目的拆迁安置。 (四)城中村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审批与管理。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开发改造的意见》(焦政〔2004〕19号)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