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9 08:52发布者: 焦作房信网
核准商品房预售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修订第45条);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1号令第131号,自2004年7月20日起施行); 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通知》(住建部建房[2010]53号); 4、《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67号令,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5、《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办事程序 (一)审件登记:办理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市房管中心办证大厅进行申请登记,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预约现场勘查时间。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测绘面积、预售价格、竣工交付日期、分户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项目总规划图。 7、其他必要材料。 (二)现场勘查:房地产交易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如实填写勘查报告,将勘查报告和开发企业申报的预售资料一并报所领导审查。 (三)房地产交易所领导审查后,签署审查意见,报局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四)局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对交易所上报的预售资料进行复审,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局领导审批。 (五)局领导审批后,交易所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开发企业到行政服务中心房管局窗口,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七)归档:房地产交易所对商品房预售登记件进行整理存档。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四、服务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五、业务咨询电话 焦作市房管中心房产与行政事项服务科 电话:2925666 六、投诉举报 市房管中心监察室 电话:2924460 核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一、法律法规依据 1、《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2、《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8号令,自2001年8月15日起施行); 3、《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67号令,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办事程序 (一)抵押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双方确认房地产价值后,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 (二)抵押申请人到房管局窗口进行抵押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1、私房抵押登记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有共有人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人亲自到场,带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价值确认书或评估报告;抵押合同及申请书;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具结书;其他必要材料。 2、单位房屋抵押登记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单位授权委托书及授托人身份证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价值确认书或《评估报告》;抵押合同及申请书;借款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具结书;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文件(集体产的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同意抵押的证明及公司章程(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国有资产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文件(国有产和集体产提交);其他必要材料。 3、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须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国有资产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同意抵押的证明及公司章程(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及授托人身份证明;房地产价值确认书或《评估报告》;抵押合同及申请书;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具结书;其他必要材料。 4、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须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抵押合同;借款合同;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房地产抵押具结书;房地产价值确认书或《评估报告》;其他必要材料。 5、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须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当事人关于抵押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其他必要材料。 6、抵押权变更登记须提交: 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书;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房地产抵押具结书;其他必要材料。 7、抵押权转移登记须提交: 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书; 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房地产抵押具结书;其他必要材料。 (三)市房地产交易所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审核无误后,报所领导审核。 (四)抵押申请人到房管局窗口结算缴费后,领取《房屋他项权证》或相关证明。 (五)贷款还清时,抵押人带注销抵押申请书、还款证明(抵押权人出具)、《房屋他项权证》、相关证明、身份证及其他必要材料到市房地产交易所进行注销登记。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不超过贷款额的0.08%向抵押申请人收取服务费;依据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焦政[2009]02号。 四、服务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五、业务咨询电话 市房地产交易所抵押一科 电话:8795280 市房地产交易所抵押二科 电话:8795287 十、投诉举报 市房管中心监察室 电话:2924460 备案房屋租赁登记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第6号令,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办事程序 (一)租赁当事人到房管局窗口申请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应审查以下资料: 1、出租方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能证明产权的有关证件;《房屋租赁合同》;产权人身份证明;如果是委托办理的,须有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如房屋有共有人的,产权人须提供共有人出具的同意租赁的书面证明;房屋转租的须提交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房屋所有权已设定抵押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具结书。 2、承租方提交:承租人身份证明;如果是委托办理的,须有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窗口受理后,由交易所租赁管理人员现场进行勘查,确定房屋是否符合租赁条件。现场勘查后,勘查人员签署现场勘查意见,然后提交复审,复审后提交主管领导审批。 (三)主管领导审批后,窗口工作人员打印计费单,进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和《房屋租赁证》的制证工作。 (四)租赁当事人到房管局窗口结算缴费,领取已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证》。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住宅房每套70元,由出租人承担。(依据计价格(2002)121号、焦政[2009]02号文件);非住宅房按租金的1%收取。(依据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文件)。 四、服务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五、业务咨询电话 焦作市房地产交易所租赁科 电话:8795214 六、投诉举报 市房管中心监察室 电话:2924460 核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条,2007年10月1日施行。 2、《房屋登记办法》第70条,2008年7月1日施行。 二、办事程序 (一)审件登记: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预告双方到房管局窗口进行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上网登记,报所领导审批。 (三)所领导审批后,记载登记薄,交易所核发《预告登记证明》。 (四)领取《预告登记证明》。 (五)归档:房地产交易所对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件进行整理存档。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四、服务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五、业务咨询电话 焦作市房地产交易所预售备案科 电话:8795289 六、投诉举报 市房管中心监察室 电话:2924460 核准房屋转移登记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实施); 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6号令2001年8月15日实施); 4、《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67号令,2002年5月1日实施); 5、《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2008年7月1日实施)。 二、办事程序 (一)申请登记。当事人到房管局窗口进行房产转移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1、单位房应提交: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交款收据;契税完税证;经成果确认后的房屋测绘报告;申请人身份证明;其他必要材料。 2、私房过户应提交: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完税证;经成果确认后的房屋测绘报告;申请人身份证明;继承、赠与、分家、析产的房产需提交《公证书》;其他必要材料。 3、商品房应提交: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 ;经成果确认后的房屋测绘报告;申请人身份证明;其他必要材料。 4、经济适用房应提交: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经成果确认后的房屋测绘报告;申请人身份证明;其他必要材料。 5、集资建房应提交: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交款收据;契税完税证;经成果确认后的房屋测绘报告;申请人身份证明;其他必要材料。 (二)缴纳相关费用。转移当事人到房管局窗口缴纳相关费用。 (三)移交档案。记载登记簿后移交监理部门。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新建商品房住房转让手续费每平方米2元计征;新建房屋(非住房)转让手续费以成交价的0.3%计征;存量房屋(住房)转让手续费每平方米4元计征;存量房屋(非住房)转让手续费以成交价(契税完税证上价格)的0.5%计征(转让双方各承担50%)。批准机关:市发改委。依据计价格[2002]121号、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豫政[2008]52号、焦政[2009]2号、豫计收费[2002]3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