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9-26 11:02发布者: 焦作房信网
●合理的税制结构更重要的是要减轻居民间接税负担,如此,以房产税的征收来调解贫富差距才不是空谈。 任晓兰 目前为止,中国还是世界上不对个人财产征税的为数不多的国家之一。从1986年起逐步恢复对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的房地产征税,到2003年的物业税空转,到2009年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再到2010年在沪渝两地开展试点,中国的房产税改革一直曲折多艰。而最近一段时间,随着房价的居高不下以及地方财政的持续吃紧,房产税是否应该开征的争论再次甚嚣尘上。 支持者说,房产税可以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通过减少房产市场上的投机投资性需求来降低房价;还可以在配套改革中改变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扭转目前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不匹配的局面,从而促进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更主要的是能够以房产保有环节征税形成规范的经济调节杠杆,达到调节收入以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反对者说,在中国,城市土地实行国有,而70年土地出让金和使用权已经收取,如果不改革现有的土地制度和财税制度,单单指望房产税来降低房价,就和指望通过限购令来降低房价一样,无异于缘木求鱼,增加的房产税成本,一定会体现在租金和房价中,最终还是由消费者来买单。 到底什么是房产税?为什么这个税种能够在世界其他国家得到普遍的开征却没有遭遇太过激烈的反对? 按照美国财政学者奥茨的说法,财产税之所以能存在,是因为财产税是一种近似于能够鼓励当地居民做出正确的财政决策的收益税,绝大多数市政府的投票人认为政府的款项大部分用于增进他们的主要财产——房屋——的价值。 因此,在西方国家房产税的征收之所以没有遭到普遍的抗税反应,是因为这些税收大部分是用作提高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的。在一些国家,地方政府所管辖的学校、公共图书馆等公共设施以及警察、消防部门和街区维护等方面的开支,都由房产税收入支持。 可以说在很大意义上,住房财产税大体被应用于公共事业开支,已经成为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习惯共识。在这个意义上,对于中国房产税征收后的合理使用,是使这一税种获得纳税人支持的基本要求。 从国家财税体制的角度来讲,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房产税以其课税对象稳定、税源丰富,不同地方政府的税源易于区分,地方政府易于监控等特点,日益成为世界各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税源。甚至有西方学者认为,房产(物业)税是地方政府运行的一部分,设计这个税收就是给地方政府管理提供财政收入,它是整个政府制度的一部分。 较高的地方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往往是和较高的地方财政自主权相联系的。就中国而言,这就需要中央和地方的各级财政,都能拥有属于自己的主体税种和相对独立的税收征收管理权,以保证地方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所要求的财力,而房产税恰恰是符合这一发展要求的。 但是,事情还不能到此为止,因为中国地方财政的困境,在很大程度上还与中国不彻底的分税制改革有关。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规范中央地方对财政收入的再分配的同时,并没有能够完善对中央地方支出责任的再划分,致使各级政府间均出现了财权上移、事权下移的局面。于是,基层政府财政赤字猛增,土地财政也由此而来。在这个意义上,如果不能从财税体制上进行中央和地方财政税收关系的再划分,而仅仅是通过增加地方税源来解决地方的财政紧张,就只能被认为是在人们已经很痛的税收伤口上,再洒一把盐。 再从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角度看,房产税作为直接税,以其无法转嫁的特点,相比于间接税而言,更能体现出高收入人群应该是这个国家的税收主要承担者的理念。中国目前税制的困境在于,由于税制的不健全使得本有较强支付能力的富有人群在事实上所承担的直接税比重,低到了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地步,而房产税是对财产的存量征税,这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贫富分化,体现税制公平。 从这个意义上说,房产税的开征对于优化中国的税制结构,完善社会的再分配机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毫无疑问,直接税和间接税双主体并行应是中国税制改革的方向,那将是中国迈向成熟市场经济的标志。 可以说,房产税的征收在学理上的逻辑推论,似乎顺理成章,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合理的税制结构不应仅仅落实在直接税比重的加大,更重要的是要切实地减轻居民间接税的负担,只有这样,以房产税的征收来调解贫富差距才不是空谈。 另外,成功地实施房产税改革,还需要有一套强有力的税收管理体系,包括一个财产认定、评估、征收以及执行的程序,这需要明确财产的所有权、良好的财产簿记、对财产价值的合理评估和有效的税收征管。 在房产税征收中,还要特别注意房产评估机构相对于纳税人和政府的真正中立地位。比如在英国,为保证公平,住房财产税的等级评估不是交给地方政府的税务部门负责,而是由独立的专门机构“评估局”,即国税与海关局下属的评估办公室评估。加拿大还经过一百多年的实践,建立了卓有成效的房地产税评估争端解决机制,以确保纳税人对房产税的支持。 但现实中国的税收征管机制,从总体而言,大体还停留在“间接+截流”的水平,现行税种的税源都和现金流绑在一起,税务机关能否适当合理地对人们拥有的财产存量征税,将在很大程度上考验中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并对税务机关的公信力产生影响。 房产税的征收会引起公众明显的税痛感受,它的征收也最能够促进公民纳税人意识的觉醒,这些都要求中国在房产税开征的问题上,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并将相关财税体制改革落实到位,加强对中国结构性减税的整体规划,而不能使房产税沦为解决地方财政困窘的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