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5-8 16:54发布者: adminzhou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猪及猪肉产品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工作要求 进一步完善监管、评估、举报、行政执法、应急处置、责任追究一体化工作机制,切实做到责任落实、部门联动、相互衔接、公开透明,切实加强养殖、购运、屠宰、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等各环节的全程监管,确保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生猪养殖监管。畜牧部门要加强饲料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饲料抽检力度,及时查处发现的问题。对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特别是散养户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监管到户。指导养猪场户建立健全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切实做到科学用药用料,实现安全生产。继续采取发放质量安全告知书,与生猪养殖场户签订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承诺书等方式,全面落实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规范生产行为,严防在生猪养殖环节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生猪检疫监管与“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同步进行制度,生猪出栏、外调时按5%的比例抽检;40头—20头的,抽检10%以上;20头—5头的,抽检20%以上;5头以下的全检。对快速检测检出阳性的养猪场,县(市)区要立即组织畜牧、公安部门进行封场,明确人员驻场监管,严禁生猪出栏。对快速检测呈阳性的生猪一律不准出具检疫证明。对经检测确认为“瘦肉精”阳性的生猪及同群猪,畜牧部门要认真核对生猪数量,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加强生猪购运监管。各县(市)区要在出入境处设立卡点,对生猪进行查验;对未经检验检疫、私自调运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凡检测出的“瘦肉精”生猪,要禁止出境和流入市场,并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实行流通环节经纪人备案制度,加强生猪经纪人的管理,对辖区内所有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经纪人进行调查摸底,重点查清生猪经纪人的底数,准确掌握每一个生猪经纪人的基本信息,督促生猪经纪人到当地畜牧部门登记备案,与畜牧部门签订《生猪经纪人守法经营承诺书》。 (三)加强生猪屠宰监管。商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定点屠宰制度,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对没有检疫证明的生猪,严禁入厂。要监督屠宰企业建立健全生猪屠宰购销台帐、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和屠宰厂5%检测制度,如实记录生猪来源产地、养殖场户和肉品去向等信息,切实做到生猪来源和屠宰加工后的肉品去向可追溯。对屠宰企业实施驻场监督检测,实行人员驻场监督、流水线同步检测,企业必须做到屠宰前严格自检,屠宰后及时取样送检。对畜牧部门或企业在生猪及肉品“瘦肉精”检测中发现并确认为阳性的,商务部门要立即封存,并监督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加强猪肉加工监管。质监部门要督促以猪肉为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一步完善、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企业在购进生鲜肉或肉制品时,要严格按照验证、索票的要求,建立规范的进货台帐,登记购进物品的名称、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确保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有定点屠宰票据,严防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环节。 (五)加强猪肉流通监管。工商部门要积极推行“场(市场)厂(屠宰厂)挂钩”制度和猪肉挂牌销售管理,监督肉品经营者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建立购销台帐制度,规范猪肉市场交易秩序。依法查处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为。对畜牧部门在市场监督监测中发现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肉品要及时封存并组织销毁。 (六)加强药品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β兴奋剂类药品的监管,严防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β兴奋剂类药品被不法分子利用,流入生猪养殖环节。 (七)加强案件查处。各职能部门一旦发现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案件,按有关规定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对移交的“瘦肉精”案件及时受理,依法立案。严格追溯“瘦肉精”的来源,依法对销售、使用“瘦肉精”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职责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全市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总协调,各县(市)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对辖区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具体负责。 畜牧部门负责生猪养殖、购运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可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与生猪、猪肉质量相关的安全标准及风险评估,并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商务部门负责加强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质监部门负责以猪肉为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监管; 工商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生猪及猪肉产品进出口的质量安全监管;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检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β兴奋剂类药品的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的查处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加大监管力度,消除监管盲区,形成责任落实、部门联动、相互衔接、公开透明的高效监管机制。 四、严格措施 (一)实行“一票否决”制。将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列入政府目标管理,对发生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件、尤其是出现“瘦肉精”问题的县(市)区和部门,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二)实行双评工作制。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评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立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新闻媒体参加,对生猪及猪肉产品定期进行抽查检测,做到抽样公开、检测公开、结果公开、处理公开。 (三)实行有奖举报制。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立专人负责接受和处理举报,市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作为食品安全专项举报奖励基金。举报人可直接到人民路市政大厦1209房间举报,电话举报拨打0391—3569278,信函举报寄到人民路市政大厦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电子邮件举报发到jzssab@126.com。举报线索经核查属实的,参照涉案货值大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涉案货值1万元以内的,奖励涉案货值的5—10%;涉案货值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奖励涉案货值的1—5%;涉案货值在10万元以上的,奖励5000元;案情特别重大的,给予特殊奖励。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对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件、风险评估和社会评估、有奖举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责任落实到相关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转到监察部门,对工作失职的单位和个人迅即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公开。 (五)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和畜牧、卫生、商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监察等部门要建立并落实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安全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处置,并及时上报信息。 (六)建立诚信守法经营者评选机制。评选“诚信养殖场户。对方法科学、不使用违禁药品、生猪品质优良的养殖场户,授予“诚信养殖场户”称号,大张旗鼓予以奖励。评选“守法经营者”。对诚信经营、管理规范、遵章守法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生鲜肉和肉制品加工企业、生鲜肉和肉制品销售店、饲料兽药加工及销售单位、生猪经济人等经营主体,授予“守法经营者”称号,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评选“优秀监管单位”。对监管措施有力、职责履行到位、监管效果明显的单位,授予“优秀监管单位”称号,在媒体上予以宣传表彰。 五、强化保障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监管措施,强化督导检查,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抓好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坚持“分级负责、归口整治、属地管理”的原则,层层建立监管责任制和过程责任制,把监管目标和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落实到各环节、落实到全过程。 (二)加大投入。各县(市)区要加强动物防疫检疫队伍建设,合理设定岗位,解决好人员编制问题;要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经费,加强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建设,切实提高检测能力;要认真执行《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第十四条规定,把生猪及猪肉产品监督抽查检测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三)强化宣传。各级各部门要运用多种形式,采取多种手段,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养殖场户、生猪经纪人、屠宰企业、加工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培训教育,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加强信息沟通,规范信息管理,防止不实信息扩散传播。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共同参与、群防群治的社会氛围。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