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国土资源部网站公示了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这是该办法自1999年制定以来的首次修订,将于7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对闲置土地的认定细则和处置办法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对闲置满一年的将收取土地出让金20%的闲置罚款,满两年的土地将被无偿收回。同时新“办法”还对因规划调整、文物保护等“政府原因”未能及时动工的情况给予了明确处理办法。
改变一:明确闲置土地处罚力度
新修订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政府批准后,将向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办法中并未明确这一详细处罚条款。同时,新“办法”中还说明: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这避免了开发方将被罚款项转嫁给购房者。
改变二:对竣工时间和动工开发进行约定
新“办法”提出了部分预防和监管措施,对比原“办法”有了很大进步。根据新“办法”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应对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如因特殊原因,未约定、规定动工日期的,应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同时,新“办法”还对动工开发做出了明确定义:即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才算动工;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桩基才算动工;其他项目地基施工要完成三分之一。有业内人士表示,以往有些开发商只打下第一根桩基便算是开工,这样的规定可以更有效避免这种浑水摸鱼的现象发生。
改变三:明确“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处理方法
新“办法”还对“政府违约”等非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情形给予了明确处理办法。其中规定,对未按合同交付土地的、因土地规划依法有修改的或国家相关政策改变的、因土地上群众信访事项无法动工的、因军事管制或文物保护等原因无法动工等原因而影响项目开发的闲置问题,都将予以延长一年动工开发期、有偿收回国有用地及置换土地等不同的方法处理。
业内人士分析,在“遍地文物”的古都南京,因文物保护而无法动工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对于这类非开发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闲置的情形酌情予以宽限处理,更为合情合理,也有利于新“办法”的实际操作执行。
权威点评:新“办法”增强了“查处闲置土地”的执行力
“即将于7月1日实施的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最大的变化是让‘查处闲置土地’的行动变成了地方政府部门的一项日常工作内容。”南京市国土局的一位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他认为,原“办法”对部门违约、政府违约还是企业违约等行为没有明确界定,因此执行力不强。新“办法”出台后,查处闲置土地就有了固定工作模式,将成为一种常规手段,更有利于杜绝土地闲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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