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2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
(一)单位缴存标准
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焦作市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5元/月)的3倍,即17055元,比去年增加1158元;月缴存额上限为4094元,比去年增加 278元。月缴存基数最低限额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1﹞33号)规定执行。市区、沁阳、孟州为200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200元。修武、武陟、博爱、温县为180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80元。
(二)自主缴存者缴存标准
自主缴存者月缴存基数最高为17055元,月缴存额上限为4094元;月缴存基数最低为5685元,比去年增加386元;月缴存额下限为568元,比去年增加38元。
(三)务工农民缴存标准
务工农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17055元,月缴存额上限为4094 元;月缴存基数最低为4832元,比去年增加328元;月缴存额下限为484元,比去年增加34元。
二、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上浮缴存比例,最高不高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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