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29 08:30发布者: 焦作房信网
近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了《河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河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河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河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按规定通过资格审核和公示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予以住房保障,并在现场公布房源信息,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面积、供应对象范围、认购时限、登记地点等内容,及时组织申请人选房。被征收人获得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参加其他保障性住房公开摇号配租、配售。 在《河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暂行办法》中要求,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随机方式确定。参与投票决定或随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 《河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符合以上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补偿期限一般商业、服务性行业不低于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不低于6个月,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房屋征收具体项目情况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