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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2012-2-24 08:43发布者: 焦作房信网

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推进城镇化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通知提出,要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政策。在 ...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推进城镇化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通知提出,要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政策。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通知要求,要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