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20 17:02发布者: 焦作房信网
随着经济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我市居民拥有个人住房的比例越来越高,维修管理责任已由过去的政府或者单位承担转变为由居民个人承担。由于现在住房大多数都属于群体式类型,房屋结构的不可分割性、使用功能的关联性等,造成房屋套与套之间存在着共用部位,比如主体结构承重部位、单幢楼或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等。这些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利益。由于我市没有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缺乏住宅“养老金”,住宅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得不到及时维修,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屋顶漏雨、道路损坏、管线老化等问题,不仅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也严重制约了物业管理的规范运行。因此,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为住宅筹集“养老金”刻不容缓。该提案建议,市政府应尽快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并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办理情况
市房产管理中心对这一提案作出了答复:早在2003年10月,市法制办就召开了《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立法”听证会。听证会后,市房产管理中心会同市法制办就征询的各方意见、建议进行了梳理和修改,于2004年形成了《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初稿。2010年9月30日,市房产管理中心将《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出台〈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报告》递交市政府,市领导作了批示后转交市法制办。市法制办于当年10月向市住建局、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于11月初在网上向广大市民广泛征求意见。市房产管理中心根据市法制办征求的意见,重新对《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12月上旬送到市法制办。按照市法制办的要求,市房产管理中心于2011年5月12日重新召开听证会,在对征询的各方意见、建议进行梳理、修改后,将修改意见和听证报告送至市法制办,市法制办又报政府常务会研究。
2011年12月19日,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要求对我市市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售后共有住房住宅征收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该办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监督管理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我市还根据该办法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住宅共用部位出现问题该由谁拿钱维修?住房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维修难事件时有发生,这个问题困扰着我市居民。
去年7月20日,本报报道了位于市塔南路的石化小区一个单元楼的电梯出现问题,居民每天要爬楼梯上下楼。由于小区没有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想要解决问题就需要居民共同出资。可在收钱时,长期不在此居住及楼层较低的居民却持观望态度,这让小区物业人员感到很无奈。
昨日中午,记者来到了该小区,看到电梯已恢复正常运行。三楼住户杨先生告诉记者,电梯的维修费用最终是由居民分摊的。
“我赞成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是标准要合理,如何使用应有人监督,真正把钱用好,这样才能让人放心。”杨先生说。
目前,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市房产管理中心物业管理科负责人昨日向记者介绍,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但有个别的事项还在与有关主管部门协调,待协调好后,将很快开始收缴工作,“这项制度将逐步完善,以更好地解决市民的后顾之忧”.
据了解,在我省的18个市中,其他17个市都已经开始征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全国范围来看,已有90%的城市开始征收该项维修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