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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操作规程

2014-11-4 11:50发布者: 焦作房信网

摘要: 1目的 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核准行为,确立登记标准,明确登记程序,加强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使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更加准确、便民、优质、高效。 2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对市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 ...

1目的

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核准行为,确立登记标准,明确登记程序,加强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使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更加准确、便民、优质、高效。

2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对市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房屋进行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核准管理。

3职责

3.1为申请人提供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3.2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符合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条件;

3.3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向符合条件的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4工作程序

4.1工作流程图:

4.2文字说明:

4.2.1申请登记。当事人到房管局登记中心窗口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4.2.1.1国有土地范围内

4.2.1.1.1 私有房屋应提交: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

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⑷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⑸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⑹房屋平面图及测绘报告;

⑺其他必要材料。

4.2.1.1.2 单位房屋应提交: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

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⑷建设项目立项计划;

⑸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⑹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⑺房屋平面图及测绘报告;

⑻其它必要材料。

4.2.1.2集体土地范围内

4.2.1.2.1 私有房屋应提交: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

⑶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⑷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⑸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⑹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⑺房屋平面图及房屋测绘报告;

⑻其他必要材料。

4.2.1.2.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应提交: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

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⑷申请登记的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⑸房屋所在乡、镇(办事处)同意建设的确认书;

⑹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登记的证明材料;

⑺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⑻房屋平面图及房屋测绘报告;

⑼其他必要材料。

4.2.2窗口受理。资料齐全,符合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条件的,窗口人员收取资料,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初始登记,应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期30个工作日。

4.2.3缴纳费用。房屋权利人到收费窗口缴纳相关费用。

4.2.4查看复审。窗口收件后要与申请人约定实地查看时间,应安排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每件实地查看业务要由不少于2名登记工作人员负责,其中至少1名应为登记官,如实、准确及时填写《实地查看记录表》,并签名确认。复审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测绘图件和现场查看情况等进行认真核对,并签署复审意见。

4.2.5审批登簿。审批人员再次对申请资料的一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进行审批,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电子登记簿。

4.2.6发证。根据登记簿的记载进行缮证,并向申请人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4.2.7归档。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4.3承诺期限: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2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和大批量登记件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4.4收费标准:住房登记费60/套;非住房登记费400/宗;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证书时,每增加一本加收工本费10元;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住房登记,只收取工本费;经济适用住房登记费按规定减半收取(依据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豫政[2008]52号、焦政[2009]2号)。

4.5质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每件都要进行质量检查。

5规程依据

5.1法律:

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11起施行)

5.1.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101起施行)

5.2规章:

5.2.1原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自200871起施行)

5.2.2住建部《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JGJ278-2012(自201261起施行)

6资料存档

存档资料名称

保存期限

保存地点

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相关资料

永 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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