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4 11:50发布者: 焦作房信网
1目的 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核准行为,确立登记标准,明确登记程序,加强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使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更加准确、便民、优质、高效。 2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对市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房屋进行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核准管理。 3职责 3.1为申请人提供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3.2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符合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条件; 3.3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向符合条件的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4工作程序 4.1工作流程图: 4.2文字说明: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 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⑷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⑸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⑹房屋平面图及测绘报告; ⑺其他必要材料。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 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⑷建设项目立项计划; ⑸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⑹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⑺房屋平面图及测绘报告; ⑻其它必要材料。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 ⑶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⑷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⑸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⑹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⑺房屋平面图及房屋测绘报告; ⑻其他必要材料。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 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⑷申请登记的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⑸房屋所在乡、镇(办事处)同意建设的确认书; ⑹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登记的证明材料; ⑺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⑻房屋平面图及房屋测绘报告; ⑼其他必要材料。 4.3承诺期限: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2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和大批量登记件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4.4收费标准:住房登记费60元/套;非住房登记费400元/宗;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证书时,每增加一本加收工本费10元;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住房登记,只收取工本费;经济适用住房登记费按规定减半收取(依据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豫政[2008]52号、焦政[2009]2号)。 4.5质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每件都要进行质量检查。 5规程依据 5.1法律: 5.2规章: 6资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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