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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房屋转移登记操作规程

2014-11-4 11:47发布者: 焦作房信网

摘要: 1目的 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房屋转移登记核准行为,加强房屋转移登记管理,使房屋转移登记核准工作更加公正、便民、优质、高效。 2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对市城区内符合转移条件的房屋进行转移登记的核准管理。 3职责 ...

1目的

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房屋转移登记核准行为,加强房屋转移登记管理,使房屋转移登记核准工作更加公正、便民、优质、高效。

2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对市城区内符合转移条件的房屋进行转移登记的核准管理。

3职责

3.1为转移双方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

3.2审查转移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符合房屋转移登记条件;

3.3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向符合条件的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4工作程序

4.1工作流程图:

4.2文字说明:

4.2.1申请登记。当事人到房管局登记中心窗口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4.2.1.1单位房应提交:

⑴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⑵《房屋所有权证》;

⑶《房地产买卖契约》;

⑷交款收据;

⑸契税完税证;

⑹经成果确认后的房屋测绘报告;

⑺申请人身份证明;

⑻其他必要材料。

4.2.1.2私房过户应提交:

⑴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⑵《房屋所有权证》;

⑶《房地产买卖契约》;

⑷契税完税证;

⑸经成果确认后的房屋测绘报告;

⑹申请人身份证明;

⑺继承、赠与、分家、析产的房产需提交《公证书》;

⑻其他必要材料。

4.2.1.3商品房应提交:

⑴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⑵《房屋所有权证》;

⑶《商品房买卖合同》;

⑷购房发票;

⑸契税完税证 ;

⑹经成果确认后的房屋测绘报告;

⑺申请人身份证明;

⑻其他必要材料。

4.2.1.4经济适用房应提交:

⑴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⑵《房屋所有权证》;

⑶《商品房买卖合同》;

⑷购房发票;

⑸契税完税证;

⑹经成果确认后的房屋测绘报告;

⑺申请人身份证明;

⑻其他必要材料。

4.2.1.5集资建房应提交:

⑴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⑵《房屋所有权证》;

⑶交款收据;

⑷契税完税证;

⑸经成果确认后的房屋测绘报告;

⑹申请人身份证明;

⑺其他必要材料。

4.2.2窗口受理。资料齐全,符合转移登记条件的,窗口人员收取资料,并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

4.2.3缴纳费用。转移当事人到收费窗口缴纳相关费用。

4.2.4审批登簿。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进行审批,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电子登记簿。

4.2.5发证。根据登记簿的记载进行缮证,并向申请人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4.2.6归档。将房屋转移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4.3承诺期限:转移登记5个工作日。

4.4收费标准:新建商品房住房转让手续费每平方米2元计征;新建房屋(非住房)转让手续费以成交价的0.3%计征;存量房屋(住房)转让手续费每平方米4元计征;存量房屋(非住房)转让手续费以成交价(契税完税证上价格)的0.5%计征(转让双方各承担50%)(依据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豫政[2008]52号、焦政[2009]2号)。

4.5质检:按每月不低于登记件数的3%进行抽检。

5规程依据

5.1法律:

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11起施行)

5.1.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101起实施)

5.2规章:

5.2.1原建设部第96号令《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自2001815起实施)

5.2.2原建设部第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自200871起实施)

5.2.3河南省人民政府第67号令《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自200251起实施)

6资料存档

存档资料名称

保存期限限

保存地点

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相关材料

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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