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4 11:47发布者: 焦作房信网
1目的 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房屋转移登记核准行为,加强房屋转移登记管理,使房屋转移登记核准工作更加公正、便民、优质、高效。 2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对市城区内符合转移条件的房屋进行转移登记的核准管理。 3职责 3.1为转移双方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 3.2审查转移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符合房屋转移登记条件; 3.3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向符合条件的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4工作程序 4.1工作流程图: 4.2文字说明: ⑴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⑵《房屋所有权证》; ⑶《房地产买卖契约》; ⑷交款收据; ⑸契税完税证; ⑹经成果确认后的房屋测绘报告; ⑺申请人身份证明; ⑻其他必要材料。 ⑴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⑵《房屋所有权证》; ⑶《房地产买卖契约》; ⑷契税完税证; ⑸经成果确认后的房屋测绘报告; ⑹申请人身份证明; ⑺继承、赠与、分家、析产的房产需提交《公证书》; ⑻其他必要材料。 ⑴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⑵《房屋所有权证》; ⑶《商品房买卖合同》; ⑷购房发票; ⑸契税完税证 ; ⑹经成果确认后的房屋测绘报告; ⑺申请人身份证明; ⑻其他必要材料。 ⑴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⑵《房屋所有权证》; ⑶《商品房买卖合同》; ⑷购房发票; ⑸契税完税证; ⑹经成果确认后的房屋测绘报告; ⑺申请人身份证明; ⑻其他必要材料。 ⑴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⑵《房屋所有权证》; ⑶交款收据; ⑷契税完税证; ⑸经成果确认后的房屋测绘报告; ⑹申请人身份证明; ⑺其他必要材料。 4.3承诺期限:转移登记5个工作日。 4.4收费标准:新建商品房住房转让手续费每平方米2元计征;新建房屋(非住房)转让手续费以成交价的0.3%计征;存量房屋(住房)转让手续费每平方米4元计征;存量房屋(非住房)转让手续费以成交价(契税完税证上价格)的0.5%计征(转让双方各承担50%)(依据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豫政[2008]52号、焦政[2009]2号)。 4.5质检:按每月不低于登记件数的3%进行抽检。 5规程依据 5.1法律: 5.2规章: 6资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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