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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操作规程

2014-11-4 11:45发布者: 焦作房信网

摘要: 1目的 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行为,确立登记标准和登记程序,使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工作更加准确、便民、优质、高效。 2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对市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核准管理 ...

1目的

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行为,确立登记标准和登记程序,使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工作更加准确、便民、优质、高效。

2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对市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核准管理。

3职责

3.1为申请人提供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3.2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符合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条件;

3.3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向符合条件的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4工作程序

4.1工作流程图:

4.2文字说明:

4.2.1申请登记。当事人到房管局登记中心窗口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4.2.1.1房屋所有权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交: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

⑶房屋所有权证;

⑷户籍身份证明或工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更名文件;

⑸房屋测绘报告;

⑹其他必要材料。

4.2.1.2 房屋坐落发生变更的应提交: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

⑶房屋所有权证书;

⑷地名变更的证明;

⑸房屋测绘报告;

⑹其他必要材料。

4.2.1.3 房屋面积增或减少发生变更的。

4.2.1.3.1房屋因翻、改、扩建发生变更的应提交: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

⑶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⑷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⑸房屋所有权证;

⑹房屋测绘报告;

⑺其他必要材料。

4.2.1.3.2 房屋因部分拆除发生变更的应提交: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

⑶房屋所有权证;

⑷房屋测绘报告;

⑸其他必要材料。

4.2.1.3.3 房屋因技术规范调整导致面积增加或减少的应提交: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

⑶房屋所有权证;

⑷房屋测绘报告;

⑸其他必要材料。

4.2.1.4 同一所有权人因房屋分割、合并发生变更的应提交: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

⑶房屋所有权证;

⑷房屋分割合并的情况说明;

⑸地名变更的证明;

⑹房屋测绘报告;

⑺其他必要材料。

4.2.2窗口受理。资料齐全,符合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条件的,窗口人员收取资料,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

4.2.3缴纳费用。依据相关收费标准,申请人到收费窗口缴纳相关费用。

4.2.4审批登簿。审批人员对申请资料的一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进行审批,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电子登记簿。

4.2.5发证。根据登记簿的记载进行缮证,并向申请人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4.2.6归档。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4.3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批量登记件不计入此规定时限。

4.4收费标准:住房登记费60/套;非住房登记费400/宗;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证书时,每增加一本加收工本费10元;因房屋座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的登记费按规定的减半收取(依据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豫政[2008]52号、焦政[2009]2号)。

4.5质检:按每月不低于登记件数的3%进行抽查。

5规程依据

5.1法律:

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11起施行)

5.1.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101起施行)

5.2规章:

5.2.1原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自200871起施行)

5.2.2住建部《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JGJ278-2012(自201261起施行)

6资料存档

存档资料名称

保存期限

保存地点

办理房屋所有权

变更登记的相关资料

永 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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