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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房地产抵押登记操作规程

2014-11-4 11:42发布者: 焦作房信网

摘要: 1目的 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核准行为,加强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使房地产抵押登记核准工作更加公正、便民、优质、高效。 2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对市城区内符合房地产抵押条件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登记的核 ...

1目的

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核准行为,加强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使房地产抵押登记核准工作更加公正、便民、优质、高效。

2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对市城区内符合房地产抵押条件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登记的核准管理。

3职责

3.1为抵押双方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

3.2审查抵押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符合房地产抵押登记条件;

3.3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向符合条件的抵押权利人发放《房屋他项权证》;

3.4为履行完抵押合同的抵押登记双方当事人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4工作程序

4.1工作流程图:

4.2文字说明:

4.2.1申请登记。抵押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房管局登记中心窗口申请抵押登记;按有关规定需要现场勘察的,抵押科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符合条件的填写现场查看表,不符合抵押条件的,给申请人说明原因。应提交下列资料:

4.2.1.1私房抵押登记须提交:

⑴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身份证明;

⑵《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有共有人的提交);

⑶房地产价值确认书或评估报告;

⑷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

⑸主债权合同(借款合同或授信合同);

⑹抵押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合同;

⑺房地产抵押具结书;

⑻其他必要材料。

4.2.1.2单位房屋抵押登记须提交:

⑴《房屋所有权证》;

⑵单位授权委托书及授托人身份证明;

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⑷房地产价值确认书或《评估报告》;

⑸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

⑹主债权合同(借款合同或授信合同);

⑺抵押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合同;

⑻房地产抵押具结书;

⑼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文件(集体资产的提供);

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同意抵押的证明及工商局盖章确认的公司章程(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

⑾国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文件(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提交);

⑿董事会成员名单或股东会成员名单;

⒀其他必要材料。

4.2.2窗口受理。抵押双方当事人或授托人到登记窗口申请登记,窗口工作人员查验资料,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进行受理并及时扫描录入电脑,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

4.2.3缴纳费用。抵押当事人到收费窗口缴纳相关费用。

4.2.4审批登簿。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进行审批,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电子登记簿。

4.2.5发证。窗口人员依登记薄进行制证,并向抵押权利人发放《房屋他项权证》。

4.2.6归档。将房屋抵押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4.3抵押权注销登记:贷款还清时,抵押双方当事人携带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贷款结清证明(抵押权人出具)、《房屋他项权证》、身份证及其他必要材料到窗口进行注销登记。

4.4承诺期限:抵押权设立登记5个工作日,

      抵押权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

4.5收费标准:房屋抵押登记费住宅每件60元,非住宅每件400元;非住宅按不超过贷款额的0.08%向抵押当事人收取抵押手续费(依据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焦政[2009]02号)。

4.6质检:按每月不低于登记件数的3%进行抽检。

5规程依据

5.1法律:

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自199511起实施)

5.1.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101起实施)

5.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1995101起实施)

5.2规章:

5.2.1原建设部第168号令《房屋登记管理办法》(自200871起实施)

5.2.2原建设部第98号令《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自2001815起实施)

6资料存档

存档资料名称

保存期限

保存地点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的相关材料

短期

(注销5年)

登记中心档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