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4 11:42发布者: 焦作房信网
1目的 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核准行为,加强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使房地产抵押登记核准工作更加公正、便民、优质、高效。 2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对市城区内符合房地产抵押条件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登记的核准管理。 3职责 3.1为抵押双方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 3.2审查抵押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符合房地产抵押登记条件; 3.3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向符合条件的抵押权利人发放《房屋他项权证》; 3.4为履行完抵押合同的抵押登记双方当事人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4工作程序 4.1工作流程图: 4.2文字说明: ⑴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身份证明; ⑵《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有共有人的提交); ⑶房地产价值确认书或评估报告; ⑷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 ⑸主债权合同(借款合同或授信合同); ⑹抵押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合同; ⑺房地产抵押具结书; ⑻其他必要材料。 ⑴《房屋所有权证》; ⑵单位授权委托书及授托人身份证明; 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⑷房地产价值确认书或《评估报告》; ⑸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 ⑹主债权合同(借款合同或授信合同); ⑺抵押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合同; ⑻房地产抵押具结书; ⑼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文件(集体资产的提供); 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同意抵押的证明及工商局盖章确认的公司章程(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 ⑾国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文件(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提交); ⑿董事会成员名单或股东会成员名单; ⒀其他必要材料。
4.3抵押权注销登记:贷款还清时,抵押双方当事人携带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贷款结清证明(抵押权人出具)、《房屋他项权证》、身份证及其他必要材料到窗口进行注销登记。 4.4承诺期限:抵押权设立登记5个工作日,
抵押权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 4.5收费标准:房屋抵押登记费住宅每件60元,非住宅每件400元;非住宅按不超过贷款额的0.08%向抵押当事人收取抵押手续费(依据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焦政[2009]02号)。 4.6质检:按每月不低于登记件数的3%进行抽检。 5规程依据 5.1法律: 5.2规章: 6资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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