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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操作规程

2014-11-4 11:40发布者: 焦作房信网

摘要: 1目的 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核准行为,加强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管理,使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核准工作更加公正、便民、优质、高效。 2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对市城区内符合在建工程抵押条件的房地产进行抵押 ...

1目的

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核准行为,加强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管理,使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核准工作更加公正、便民、优质、高效。

2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对市城区内符合在建工程抵押条件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登记的核准管理。

3职责

3.1为抵押双方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

3.2审查抵押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符合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条件;

3.3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向符合条件的抵押权利人发放《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

3.4为履行完抵押合同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双方当事人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4工作程序

4.1工作流程图:

4.2文字说明:

4.2.1申请登记。抵押申请人到房管局登记中心窗口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抵押科2名工作人员到在建工程现场查看,符合条件的填写现场查看表,不符合在建工程抵押条件的,给申请人说明原因。应提交下列资料:

⑴国有土地使用证;

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⑷施工许可证;

⑸国有资产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

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同意抵押的证明及工商局盖章确认的公司章程(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

⑻单位授权委托书及授托人身份证明;

⑼房地产价值确认书或《评估报告》;

⑽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

⑾主债权合同(借款合同或授信合同);

⑿抵押合同;

⒀房地产抵押具结书;

⒁董事会成员名单或股东会成员名单;

⒂其他必要材料。

4.2.2窗口受理。抵押双方当事人或授托人到登记窗口申请登记,窗口工作人员查验资料,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进行受理并及时扫描录入电脑,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

4.2.3缴纳费用。抵押当事人到收费窗口缴纳相关费用。

4.2.4审批登簿。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进行审批,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电子登记簿。

4.2.5发证。窗口人员依登记薄进行制证,并向抵押权利人发放《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

4.2.6归档。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4.3抵押权注销登记:贷款还清时,抵押双方当事人携带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贷款结清证明(抵押权人出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抵押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必要材料到窗口进行注销登记。

4.4承诺期限: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5个工作日,

      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

4.5收费标准:按每件400元收取抵押登记费;按不超过贷款额的0.08%向抵押当事人收取抵押手续费(依据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焦政[2009]02号)。

4.6质检:按每月不低于登记件数的3%进行抽检。

5规程依据:

5.1法律:

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自199511起实施)

5.1.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101起实施)

5.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1995101起实施)

5.2规章:

5.2.1原建设部第168号令《房屋登记管理办法》(自200871起实施)

5.2.2原建设部第98号令《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自2001815起实施)

6资料存档

存档资料名称

保存期限

保存地点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的相关材料

短期

(注销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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