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4 11:29发布者: 焦作房信网
1目的 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房屋所有权更正及婚姻关系房屋转移登记行为,确立登记标准和登记程序,使房屋所有权更正及婚姻关系房屋转移登记工作更加准确、便民、优质、高效。 2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对市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房屋进行所有权更正及婚姻关系房屋转移登记的核准管理。 3 职责 3.1为申请人提供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3.2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符合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及婚姻关系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条件; 3.3办理登记手续,向符合条件的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4工作程序 4.1工作流程图: 4.2文字说明: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 ⑶房屋所有权证; ⑷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⑸房屋平面图及测绘报告; ⑹其他必要材料。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 ⑶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⑷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⑸房屋平面图及测绘报告; ⑹其他必要材料。 需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上述房屋存在其他权利的,登记机构应当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 ⑶登记薄上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⑷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⑸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没有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诉讼或仲裁,申请人主动撤诉或者撤回仲裁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申请人败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 ⑶相应的证明材料; ⑷其他必要材料。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 ⑶相应的证明材料; ⑷其他必要材料。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双方身份证明; ⑶房屋所有权证; ⑷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结婚证及夫妻财产约定书; ⑸缴(免)税凭证; ⑹房屋平面图及测绘报告; ⑺其他必要材料。 4.3承诺期限:更正登记1个工作日;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婚姻关系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3个工作日。 4.4收费标准:住房登记费60元/套;非住房登记费400元/宗;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证书时,每增加一本加收工本费10元;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依据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豫政[2008]52号、焦政[2009]2号)。 4.5质检:按每月不低于登记件数的3%进行抽检。 5规程依据 5.1法律: 5.2规章: 6资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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