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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房改售房房屋转移登记操作规程

2014-11-4 11:27发布者: 焦作房信网

摘要: 1目的 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核准房改售房房屋转移登记行为,确立登记标准和登记程序,使房改售房房屋转移登记工作更加准确、便民、优质、高效。 2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对市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房改售房房屋转移登记 ...

1目的

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核准房改售房房屋转移登记行为,确立登记标准和登记程序,使房改售房房屋转移登记工作更加准确、便民、优质、高效。

2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对市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房改售房房屋转移登记的核准管理。

3 职责

3.1为申请人提供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3.2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符合房改售房房屋转移登记条件;

3.3办理房改售房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向符合条件的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4工作程序

4.1工作流程图:

4.2 文字说明:

4.2.1申请登记。当事人到房管局登记中心窗口申请房改售房房屋转移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登记申请书;

⑵购房申请;

⑶购房人及第二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工龄证明;

⑷房屋所有权证;

⑸售房单位向现住户售房证明;

⑹售房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

⑺售房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⑻焦作市出售公有住房申报表;

⑼焦作市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⑽出售公有住房转件通知单;

⑾交款收据;

⑿房屋平面图及测量报告;

⒀其他必要材料。

4.2.2窗口受理。资料齐全,符合房改售房房屋转移登记条件的,窗口人员收取资料,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

4.2.3缴纳费用。依据相关收费标准,申请人到收费窗口缴纳相关费用。

4.2.4审批登簿。审批人员对申请资料的一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进行审批,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电子登记簿。

4.2.5发证。根据登记簿的记载进行缮证,并向申请人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4.2.6归档。将房改售房房屋转移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4.3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批量登记件不计入此规定时限。

4.4收费标准:住房登记费60/套;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证书时,每增加一本加收工本费10元(依据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豫政[2008]52号、焦政[2009]2号)。

4.5质检:按每月不低于登记件数的3%进行抽查。

5规程依据

5.1 法律:

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11起施行)

5.1.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101起施行)

5.2 规章:

5.2.1原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自200871起施行)

5.3市政府文件:

5.3.1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1995]6)

6资料存档

存档资料名称

保存期限

保存地点

办理房改售房

房屋转移登记的相关资料

永 久

登记中心档案库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