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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房屋权属证书换证、补证操作规程

2014-11-4 11:25发布者: 焦作房信网

摘要: 1目的 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房屋权属证书换证、补证核准行为,确立登记标准、登记程序和履行的职责,使房屋权属证书换证、补证工作更加准确、便民、优质、高效。 2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对市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房屋 ...

1目的

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房屋权属证书换证、补证核准行为,确立登记标准、登记程序和履行的职责,使房屋权属证书换证、补证工作更加准确、便民、优质、高效。

2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对市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房屋权属证书换证、补证登记的核准管理。

3 职责

3.1为申请人提供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3.2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符合房屋权属证书换证、补证登记条件;

3.3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换证、补证登记手续,向符合条件的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4工作程序

4.1工作流程图:

4.2文字说明:

4.2.1申请登记。当事人到房管局登记中心窗口申请房屋权属证书换证、补证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4.2.1.1申请换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应提交: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

⑶房屋所有权证;

⑷房屋平面图及测绘报告;

⑸其他必要材料。

4.2.1.2 申请补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应提交:

⑴登记申请书;

⑵申请人身份证明;

⑶房屋平面图及测绘报告;

⑷焦作日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整份)或公告;

⑸其他必要材料。

4.2.2窗口受理。资料齐全,符合房屋权属证书换证、补证登记条件的,窗口人员收取资料,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应在焦作日报上刊登或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官方网站上发布遗失声明;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证书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公告期为1个月。

4.2.3缴纳费用。依据相关收费标准,申请人到收费窗口缴纳相关费用。

4.2.4审批登簿。审批人员对申请资料的一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进行审批,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电子登记簿。

4.2.5发证。根据登记簿的记载进行缮证,并向申请人发放《房屋所有权证》。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应注明“补发”字样。

4.2.6归档。将房屋权属证书换证、补证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4.3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4.4收费标准:工本费10/本(依据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豫政[2008]52号、焦政[2009]2号)。

4.5质检:按每月不低于登记件数的3%进行抽检。

5规程依据

5.1法律:

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11起施行)

5.1.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101起施行)

5.2规章:

5.2.1原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自200871起施行)

5.2.2住建部《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JGJ278-2012(自201261起施行)

6资料存档

存档资料名称

保存期限

保存地点

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换证、

补证登记的相关资料

永 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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