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协助查封与注销登记行为,配合公安、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使协助查封与注销登记工作更加及时、准确、便捷。
2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公安、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对市城区符合协助查封登记条件房屋的查封登记管理;适用于公检法部门及房屋相关权利人对符合解除查封条件的房屋查封注销登记的管理。
3 职责
3.1为当事人提供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3.2接收被协助单位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及工作人员身份证件,经审查核实后认真做好收件装档工作;
3.3在登记薄上对查封信息加以记载;
3.4签署送达回执。
4工作程序
4.1工作流程图: 
4.2文字说明: 4.2.1申请。公检法部门工作人员持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及工作人员身份证件到司法协助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司法查封到期,房屋查封单位未到登记部门申请解除查封的,相关权利人持本人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有效证明材料到司法协助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4.2.2受理。登记窗口查验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有关司法文书。对法律文书记载的相关信息进行权属核对,查询房产现有状态。经审核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窗口应当受理登记申请;经过审核发现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窗口不受理协助,应告知被协助单位不予受理的原因,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被协助单位需要补充的材料。 4.2.3审核并记载于登记薄。对受理的协助执行事项相关材料进行再审查,查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做出予以登记的决定,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薄。对司法查封到期,房屋查封单位未到登记部门申请解除查封的,相关权利人提出申请的,符合条件的报主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薄。 4.2.4办结、签署送达回执。对协助执行的事项签署终审意见并根据登记薄的记载,在申请人提供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并加盖司法协助科专用印章。 4.2.5办结归档。对登记完结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 4.3承诺期限:立等可取。 5规程依据 5.1法律: 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5.1.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5.2规章: 5.2.1原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5.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5.2.3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协助执行通知》(法发[2001]5号) 5.2.4住建部《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JGJ278-2012(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6资料存档
存档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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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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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地点
(两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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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地点
(两年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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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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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登记解除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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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协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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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中心档案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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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审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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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登记解除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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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协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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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中心档案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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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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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登记解除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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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协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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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中心档案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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