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目的
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房屋登记资料对外利用核准行为,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对外利用工作及时、规范、准确、优质、高效。
2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市城区内符合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及相关利用人。
3 职责
3.1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3.2核准房屋产权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是否与所查阅房产的信息一致;
3.3保证所查阅和利用信息与档案一致;
3.4对产权人的房产信息要严格保密。
4工作程序
4.1工作流程图: 
4.2文字说明: 4.2.1申请。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到房管局登记中心档案资料科申请查阅利用;按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填写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不符合查询利用条件的,说明原因。对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保密的房地产登记资料,必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书面同意后,方可利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应提交下列资料: 4.2.1.1申请人为个人须提交: ⑴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⑵身份证明(原件); ⑶有效证件; ⑷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与查询房地产有利害关系的证明; ⑸房屋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身份证明、继承(受遗赠)证明; ⑹其他相关材料。 4.2.1.2申请人为单位及相关组织须提交: ⑴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⑵单位介绍信或证明(原件); ⑶单位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⑷原单位名称变更的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⑸其他相关材料。 4.2.2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工作人员查验资料并核准签字,对符合查询利用申请条件的进行受理,调取并复制相关档案资料。 4.2.3缴纳费用。申请人到收费窗口缴纳相关费用。 4.2.4出具资料。向申请人提供加盖印章的相关查阅利用的档案资料。 4.2.5 档案入库。查阅办结后及时将档案资料入库。 4.3 承诺期限:符合查询条件的,及时提供查询服务;不能当时提供查询的,10个工作日内提供。 4.4 收费标准: 4.4.1档案查阅费:一般档案资料5元/卷;建国前档案10元/卷;孤本或珍贵档案不超过30元/卷。 4.4.2档案保护费:复印、摘抄的纸质档案0.20元/页;图纸1.50元/张。 4.4.3证明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私产100㎡以下收20元,每增加10㎡加收5元;公产1000㎡及其以下收150元,每增加500㎡加收50元。 5规程依据 5.1法律: 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5.1.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1988年1月1日起实施) 5.2规章: 5.2.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30号 5.2.2住建部《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JGJ278-2012(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5.3省发改委文件: 5.3.1河南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费(暂行)标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4〕1764号) 6资料存档
|
存档资料名称
|
保存期限
|
保存地点
|
|
查档人身份证明材料
|
三年
|
登记中心档案库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