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确定房产测绘面积计算标准,明确测绘程序和履行职责,使房产测绘工作更加准确、规范、优质、高效。
2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市城区范围内权利人或关系利害人委托符合测绘条件的所有房产测绘。
3 职责
3.1为利害关系人提供测绘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3.2接收权利人送交的一切有关房屋建设的资料,以及和房屋有着直接关系的证件,认真做好收件装档工作;
3.3向权利人发放测绘成果。
4工作程序
4.1工作流程图: 
4.2文字说明: 4.2.1受理。房产测绘采取先登记后测绘的程序,未经登记的业务,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作业。中心收件窗口受理测绘委托,收验委托方提交的相关资料,是复印件的要查验原件。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⑵委托书(原件); ⑶规划证、土地证(复印件); ⑷施工图纸及有关变更资料(原件); ⑸地名证明(复印件)和门牌号码示意图(原件); ⑹其他相关资料。 4.2.2派件。由科长对测绘项目进行初步了解,补充收集相关资料;再将测绘业务派件给作业小组(主测和副测)。 4.2.3作业。测绘人员应遵循独立性、科学性、真实性的工作原则,严肃、认真的开展测绘工作。整理和查看项目资料后,开始进行测绘作业。 ⑴与委托方沟通,了解项目详细情况。 ⑵要求委托方补充提供相关的建施图纸及电子版建施图纸、共有部位分摊情况说明等。 ⑶外业测绘时应如实记录测绘数据,草图和外业数据记录应清晰、详细、齐全。 ⑷主、副测绘员(作业小组)拟定测绘项目分摊方案,报副科长进行分摊方案会商。 ⑸根据现有资料、分摊方案会商表等进行内业制图,计算房屋面积。 4.2.4测绘员检查(自检)。检查测绘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对每幢楼的总尺寸进行检查,每部分尺寸是否闭合;核对共有面积分摊方案相关资料是否清晰合理;核对测绘成果的小数点位数、图上标注、报告格式内容是否正确。 4.2.5作业小组检查(互检)。检查人员对整个项目全面细致的进行核实查对,并及时监督改正;对于阁楼、地下室等需要推算的地方,检查人员必须自己独立推算一遍;检查无误后,打印测绘成果;与委托方核对数据;开具计费单并移交测绘档案和成果资料给科长审核。 4.2.6测绘成果内部审核、盖章。对内业进行审核,包括测绘报告完整性、图表样式是否符合标准、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以及测绘作业是否按期完成等;发现错漏项的退回测绘员纠正;对测绘成果的修改进行跟踪审核;相关档案资料归档,包括该业务的登记资料、补充资料、测绘报告书、分摊方案会商表等;移交测绘档案和测绘成果给主管领导审批;领导审批后,移交测绘档案到测绘审核楼盘科。 4.2.7测绘成果审定。由中心测绘审核科对测绘成果进行审查确认后,移交测绘档案到中心测绘发件窗口。 4.2.8测绘成果的交付和使用。委托方在中心测绘收费窗口缴清全部费用后方可领取正式的测绘成果。 4.3承诺期限:2幢(10000㎡)以下,5个工作日;3-5幢(10000㎡-20000㎡),10个工作日;6-10幢(20000㎡-50000㎡),15个工作日;10幢(50000㎡)以上,20个工作日。 4.4收费标准:住宅用房:1.36元/㎡;商业楼用房:1.5元/㎡;多功能综合楼:1.8元/㎡;工业厂房:0.8元/㎡(依据豫发改收费[2005]1007号)。 5规程依据 5.1法律: 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5.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5.2规章: 5.2.1原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5.2.2《焦作市房产测绘暂行规定》(自2007年11月27日起施行) 5.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6资料存档
存档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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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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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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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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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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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科档案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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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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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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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科档案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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