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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操作规程

2014-11-4 10:16发布者: 焦作房信网

摘要: 1目的 本作业指导书旨在规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更加公正、便民、优质、高效。 2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对市城区内符合租赁条件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租赁登记的 ...

1目的

本作业指导书旨在规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更加公正、便民、优质、高效。

2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对市城区内符合租赁条件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租赁登记的备案管理。

3 职责

3.1房屋登记中心窗口:

⑴为租赁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

⑵审查租赁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租赁备案条件;

⑶向符合房屋租赁条件的租赁户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3.2局房屋租赁管理科:  

⑴对租赁双方的资格条件及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⑵根据工作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现场勘查;

⑶负责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审批。

4工作程序

4.1工作流程图:

4.2文字说明:

4.2.1租赁当事人到房管局登记中心窗口申请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应审查以下资料:

⑴《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⑵《房屋租赁合同》;

⑶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⑷房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4.2.2窗口受理后,由局租赁科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对现场进行勘查,确定房屋是否符合租赁条件,提交科室审核。

4.2.3科室审核后,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计费单,进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制证工作。

4.2.4租赁当事人到房管局登记中心窗口结算缴费,领取已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4.2.5窗口工作人员将办理完毕的备案房屋租赁档案及时归档保存。

4.3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4.4收费标准:住宅房每套70元。(依据计价格(2002121号、焦政[2009]02号文件);非住宅房按租金的1%收取(依据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文件)。

5规程依据

5.1法律:

5.1.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自199511起实施)

5.2规章:

5.2.1住建部第6号令《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自 2011年2月1起实施)

6资料存档

存档资料名称

保存期限

保存地点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应提交的证件、资料或复印件(内容见4.2.1条)

短期

局租赁科